親密關係的幸福保證,藏在看不見的「契約」裡
有人說,經營婚姻就像經營公司。
是的。就像公司的建立和經營一樣,
我們跟伴侶走進婚姻,組成家庭,首先要達成一定的共識,給予一定的承諾,形成一種「契約關係」。
在婚姻生活中,
夫妻雙方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時間精力來維持家庭,維持親密關係。
就像一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經歷的那樣,
婚姻也會遭遇各種矛盾衝突、各種問題、各種壓力,全家人共同去面對和解決。
甚至還有可能遭遇「破產倒閉」——關係破裂,走向離婚。
所以,婚姻就跟公司一樣,也需要用心經營,協調關係,解決各種難題,才能持續長久。
以色列心理學家齊薇特‧艾布拉姆森博士對婚姻和親密關係有著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心理治療經驗。
她結合阿德勒心理理論開創家庭治療方法,並在以色列的報紙上撰寫心理問答專欄,為許多家庭解決育兒、夫妻關係和性問題,改善伴侶關係。
艾布拉姆森博士在她的著作《看不見的契約》裡指出:
”每一對伴侶(是的,所有的伴侶)之間都有一份伴侶契約。這不是那種在律師的指導下所簽署的財產契約,而是一種心理契約。”
艾布拉姆森博士在書中根據阿德勒理論來為我們論述了婚姻中的伴侶契約問題,
結合她所接觸過的眾多案例,透過問答的方式,
向我們展現了伴侶契約的形成、改變、問題解決等方面,
也讓我們從中吸取經驗,學習和面對親密關係、婚姻家庭中的種種問題,
並從親密關係的角度深入學習阿德勒個體心理學的精髓。
夫妻之間這份看不見的心理契約,在婚姻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在影響伴侶之間的思想和行為表現。
比如說,夫妻雙方會在無形中約定:
你負責家務和育兒,我負責賺錢養家;
你提供物質滿足,我給予情感關懷;你要包容我,我會接納你的任性…
所以,了解並重視伴侶契約的形成和維繫,關係到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的幸福長久。
阿德勒理論認為,人會本能地追求歸屬感和價值感。
在婚姻裡,伴侶們會透過對方來獲得歸屬感,實現自我價值。
我們選擇的伴侶往往就是那個能幫助我們實現價值感的人,
也會透過對方來彌補自己缺乏的某種特質。
而我們也會努力在婚姻裡為對方提供歸屬感,證明自己的價值。
正是因為伴侶身上存在著某種對我們自己來說有價值的東西,
能夠滿足我們的需求,才讓我們願意接受當前的婚姻關係,
即使出現問題也願意繼續容忍下去。
雙方便不自覺地找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
與對方建立起一份互相適應的無形的契約並維持下去。
例如,
一對夫妻常常爭吵,妻子看不起丈夫,覺得他條件不如自己,也不夠上進,十分嫌棄,
但是卻依然維持著這段婚姻。
其實,這就是一種伴侶契約的表現。
丈夫條件不如妻子,常常依賴妻子,讓妻子獲得了一種優越感,
自我感受到自己的價值所在,也就是說,丈夫滿足了妻子的價值感。
如果丈夫突然變得比妻子厲害,妻子無法從丈夫身上獲得自我價值感,
反而可能會使這段婚姻破裂。
所以妻子即使有所抱怨,感到苦惱,卻仍不願意結束這段婚姻。
有一對情侶,女友因為過往的創傷經歷而患有憂鬱症,
男友對她十分同情,也一直陪伴她、幫助她。
儘管男友已經不愛女友覺得崩潰,卻還是無法放手離開。
其實,男友抱著救世主的心態去「拯救」女友,
從自己的幫助行為中獲得了自我價值的滿足感。
而女友也因為可以依賴男友而沒有主動去進行治療,
讓自己從創傷中走出來,而是繼續待在裡面憂鬱下去,繼續接受男友的陪伴和幫助。
雙方都從這份伴侶契約中得到了一定的好處。
但是,作者指出,
人無法也不應該去為他人的人生負責,
超過限度的幫助其實是對伴侶缺乏尊重和信任,
沒有給予伴侶為自己負責的機會。
在伴侶契約中,如果一方把自己的幸福過度寄託在對方身上,
向對方索取滿足,自己逃避責任,那麼雙方都不會快樂幸福,也無法共同成長。
當雙方出現矛盾衝突,讓雙方感到不適,也就表示這份契約出現了問題。
幸好,伴侶契約是可以改變的。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幾條規則:
規則一:伴侶關係並非無緣無故就會發生變化,雙方必須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維持良好的伴侶關係。
規則二:我們只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表現,也只能改變自己,而無法控制和改變別人。
規則三:當親密關係出現問題時,往往雙方都有問題、有責任。
規則四:只要伴侶中的一方能夠做出改變,就可以帶動對方進行改變,使關係得以改變和改善。
規則五:與養育子女不同,婚姻是可以退出的。
當我們能理解這幾條規則,也可以明白,
契約出現問題是伴侶雙方都負有責任,而它的改變也需要雙方共同協商與努力。
對於能友好相待的伴侶,不會互相進行“爭權奪利”,願意去嘗試改變,
那麼有兩個做法可以幫助他們改變契約。
一是表達自己的感受和願望,尋求協助,請對方回應。
當收到答案時,則認真傾聽和理解。這裡要注意不要用命令、強迫、爭論的方式來對待伴侶。
二是當對方回應了自己並進行改變時,要立即給予肯定和鼓勵。
正向的回饋可以激勵對方堅持付出努力進行改變,實現良性循環。
對於那些長期互相對抗爭吵的夫妻,又該如何改變呢?
首先要了解到,
為什麼夫妻之間相處得那麼困難、不和諧?
因為他們缺乏這兩樣東西:伴侶相容力和自尊。
#伴侶相容力是一種個人為建立親密關係而與對方和諧相處的能力。
它包括:願意接受「你不會得到你想要的一切,也不是每件事都能如你所願」的事實;
能夠從對方的角度看待問題,接納對方,欣賞對方;
有自主力,能夠在生活和工作等方面自給自足,從自己的內心獲取滿足感。
#伴侶相容力需要從兒童早期就訓練,在與伴侶共同生活時也要進行充分的合作。
但是,一直以來,
許多父母未必能提供孩子足夠的訓練機會,培養孩子的同理心、傾聽、包容和接納等能力。
每個人都有一定的自尊,有著不同的自尊程度。
我們的自尊程度越高,越懂得自愛,就越能尊重伴侶、接納伴侶,
而不是以自我為中心做出自私行為,破壞伴侶契約的平等性。
低自尊的人往往缺乏自信,會依賴他人的認可和肯定來獲得歸屬感和價值感,
也會出現許多不平等的伴侶契約「條款」。
Ta可能會對伴侶採取討好迎合的方式來獲得關注,
或是透過爭吵打壓來掩飾自卑,或是透過抱怨賣慘來獲得同情。
這些都會傷害到親密關係,破壞伴侶契約。
幸好,伴侶相容力不足和低自尊的人可以透過學習來改變,為親密關係的改善付出努力。
這需要他們能認識到自己的問題所在,願意放棄對權力和控制力的爭奪,
願意去了解和學習有效的溝通和共處的方式,願意積極解決衝突。
#雙方互相尊重,#找出問題所在,#雙方達成協議,#分擔和實施責任。
這是解決衝突的四個步驟,
也是許多經常爭吵和爭奪家庭權力的夫妻需要深入學習的。
結語
我們都會選擇那個跟自己有一定的伴侶相容力、能結成相互匹配的契約的人成為伴侶。
這份看不見的伴侶契約,會在無形中一直影響著夫妻的關係和感情,或和諧共處,或互相對抗。
因此,這份契約也需要夫妻雙方投入努力,花費一生的時間去面對和學習,根據關係的發展不斷進行協調改善,才能從中收穫幸福生活。
以色列心理學家齊薇特‧艾布拉姆森博士 《看不見的契約》
文:微格爾青
編輯 :Aarti Borǰigin
圖: Visionary Art -Love and Devotion